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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填报规定及指标解释
来源:市统计局  时间:2017-05-22  浏览次数:   [ ]

 

一、普查表的填报规定

  1、普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日历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需要提前进行普查登记的地区,其时期指标可填报预计数,但上报的普查资料要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整和替换。

  2、普查表中的各类统计分类、目录和代码均为全国统一的标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3、本次基本单位普查代替2001年基本单位统计年报。各级普查机构在组织普查工作、安排工作进度时,要首先考虑到年报统计的要求,做好规模以上单位普查的登记与数据处理工作,以确保满足各专业年报的需要。

  4、基层表甲表的填报范围为全部法人单位,包括比照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的单位。基层表乙表的填报范围为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5、单产业法人单位(指只在一个地点、主要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只填报一张甲表,免填乙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是指或坐落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点、或主要从事两种及两种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单位划分规定可以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其法人单位要填报一张甲表;法人单位内部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都要分别填报各自的乙表;法人单位本部填报乙表的有关指标(如从业人员数、主要经济指标)不得包括同属于一个法人单位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在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乙表中单独反映。

  6、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即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无论产业活动单位是否与法人单位在同一地点)按法人单位的实际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并上报全部甲、乙表资料;同时,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产业活动单位按自身实际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并向当地普查机构上报乙表资料。

  对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是同一地点的企业(即所谓异地经营企业),或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又变更了地点的企业,普查时都要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

  但下列情况除外:

  (1)建筑业单位,由法人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普查登记并上报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全部施工单位的普查资料。

  (2)行政单位在外省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省进行普查登记。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单位),应按在地原则进行普查。

  7、普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8、在填写普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9、普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10、普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要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二、普查表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01 单位代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的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使用临时代码的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二)02 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三)0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05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即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第二段和第三段代码按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编制并填写。

  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代码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五)06 通讯号码: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或网站)地址。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右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8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六)07 行业类别: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栏,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并在第一个产品名称后注明“军工”。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栏,基层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七)1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本项标识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多个时,可复选多项。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方框内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并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

  是否民办非企业单位:本项指标除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均应填报。

  (八)12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本项限法人单位填报。

  1、企业会计制度:指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指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指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其他:指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

  (九) 18 登记注册类型: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第⑴条至第⑺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19控股情况:本项限全部企业法人填报。

  1、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的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

  2、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制);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其他:指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十一)09 隶属关系:本项限法人单位填报。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 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和其他。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单位,划为中央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单位,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

  3、乡改镇的原乡办企业(单位),如果还隶属于乡镇企业局管理,该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仍应填“乡”。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也填“其他”。

  (十二)13 开业(成立)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

  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5、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十三)14 营业状态: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本项限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填报。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十四)15 企业资质等级:是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本项限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填报。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填“其他”。

  建筑业企业分两种情况填报:一种是未领取新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仍然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5年第48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5]666号)划分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填报。另一种是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经领取新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既按新标准填,也按原标准填。如是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新企业,原标准填写组成企业中资质等级最高的等级;如果确是新成立建筑业企业,无原资质等级的免填原标准。新标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报。第一位是序列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其编码规则为:A 施工总承包、B 专业承包、C 劳务分包;第二位为级别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其编码规则为:0 特级、1 一级、2 二级、3 三级;第三、四位是专业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其编码规则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划分(具体填报代码目录附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和没有级别的填写其他。

  (十五)16 产业活动单位数:本项限法人单位填报。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和其他专业填报。其中“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是指除前8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十六)20 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除当年关闭和当年破产的企业免填外,其它单位均应填报本项指标。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十七)21 企业资产情况:本项限企业法人填报。

  1、企业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

  ①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②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③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④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⑤港澳台资本:是指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⑥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企业在填写实收资本数据时,应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及有关明细帐数据填写。

  企业实收资本中含有港澳台资本或外商资本时,要注明主要资金来源国或地区名称。投资国别(地区)代码由企业所在地普查机构按照统一下发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中的代码填写。

  2、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分为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两项。

  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填写本指标时,应先从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取出“固定资产原价”期末数,再从固定资产原价合计数中扣除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指企业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填写本指标时,应先从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取出“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再从固定资产净值合计数中扣除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十八)22 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本项限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填报。

  1、全年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因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和对外加工费收入。商品流通企业是指商品的销售收入,包括自购自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以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施工企业是指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运输(交通)企业是指沿海、内河、远洋和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运输收入,海、河、港口企业和经营装卸业务的汽车运输企业的装卸收入,企业经营仓库、堆场业务发生的堆存收入,企业经营各种代理业务发生的代理收入,海河港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饭店、宾馆、旅店、酒楼、餐馆、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和咨询等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或不独立核算的附营业务所发生的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全年营业收入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2、工业企业年末主要产品(或设备)生产能力:本项限工业企业法人填报。

  分两种情况填写:

  ①按主要产品确定规模的企业应填写与本表“行业类别”相一致的产品名称及年末生产能力;

  ②按设备能力确定规模的企业应填写主要设备的详细名称及年末生产能力。

  企业免填规模代码,该代码由当地普查机构按企业填写的①或②项内容,对照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关于执行新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文确定统计上使用的规模,并填写规模代码。

  筹建单位免填经济指标、规模代码。

  (十九)00 产业活动单位类别: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本部和分支机构。本项限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1、本部:是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分支机构(分部、分厂等):是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24 归属法人单位情况:本项限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和联系电话。

  (二十一)23 零售业企业经营方式、业态和营业面积:本项限零售业的企业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1、经营方式

  (1)独立商店:指独立经营,未与其他商业单位建立连锁关系的商店。

  (2)连锁商店: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企业,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也称为公司联号。一般连锁商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其经营特征:①经营同类商品;②使用统一商号;③统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

  ①连锁商店总店(总部):指连锁商店的核心企业。

  ②连锁商店分店:指连锁商店所属各分散经营的门店,也可称分店或成员店。

  2、业态:

  (1)百货商店: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集中了若干专业的商品部并向顾客提供多种类、多品种商品及服务的综合性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为:①商品结构以经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②以柜台销售为主,明码标价。

  (2)超级市场: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一次性购买多种生活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包括各种类型的超级市场和仓储式商场以及会员式超市。其基本特征为:①商品结构以经营食品、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等购买频率高的商品为主;②采取自选销售方式,明码标价;③结算设在出口处统一进行。

  (3)专业(专卖)店:是指专门经营某类商品或某种品牌的系列商品,满足消费者对某类(种)商品多样性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①商品结构专业性较强,各种不同的规格、品种及品牌汇集,选择余地大;②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方式。

  (4)其他:是指上述未包括的其他业态形式(如便利店、折扣商店、杂货店、邮购商店等)。

  3、营业面积:指零售企业或活动单位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

  (二十二)25 批发、零售业商品年销售额:是指一年内对外出售(包括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的价值总额。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

  本项限批发、零售业的企业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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